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2020年第一次修正时,才增加关于“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只有获得放贷资格的金融机构才能以放贷为职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无效。因此,即使非法职业放贷行为发生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次修正之前,仍应当依法认定该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行为发生时就无效,产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因此,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当返还财产时起计算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较为合理。
回复人:谢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回复时间:2024-08-04 14:11:09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