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从法理层面分析,无偿帮工本质上是好意施惠行为,帮工人不求报酬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完全是出于情谊,其行为的直接受益人是被帮工人。按照“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公平原则,被帮工人作为帮工活动的受益方,理应承担帮工活动带来的相应风险。如果让好心帮忙的人独自承担全部损害后果,显然违背大众的公平观念,也不利于弘扬互助友爱的社会风尚。同时,法律也没有让被帮工人承担绝对的无过错责任,而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既保护了帮工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过度加重被帮工人的责任,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