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是"共债共签"或者事后追认。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者虽然只有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表示追认,愿意共同承担该债务。这种情况下,债务显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是《民法典》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首要原则,其目的是从源头上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的现象,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事后的纠纷。
第二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包括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医疗保健、日常消费等方面的支出。判断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根据夫妻双方的职业、收入、家庭人口、生活习惯以及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三种情况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体现。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比如购买家庭住房、支付家庭大额开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等。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那么该债务就只能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