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然而,这一条款规范的是夫妻内部的债务分担问题,并不直接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对外生效的前提是"相对人知道该约定"。同理,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本质上也是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在债务发生时就明确知道夫妻之间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否则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遵循"内外有别"的裁判思路:在外部关系上,首先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协议有约定,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前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内部关系上,如果前配偶实际承担了还款责任,可以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