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加班审批制度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执行,哪怕没有走审批流程,也依然可以主张加班费。
加班审批制度本质上是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其设立目的应该是规范加班管理,而不是用来逃避支付加班费的法定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要求员工每天加班,另一方面又以没有走审批流程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本质上就是用内部管理制度对抗法定责任,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张国贵律师
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加班审批制度只是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执行,哪怕没有走审批流程,也依然可以主张加班费。
加班审批制度本质上是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其设立目的应该是规范加班管理,而不是用来逃避支付加班费的法定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要求员工每天加班,另一方面又以没有走审批流程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本质上就是用内部管理制度对抗法定责任,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