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分情况判断,如果离职协议明确对加班费进行了具体结算,列明了加班费的具体金额,劳动者签字确认并实际收到了款项,之后再反悔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但如果只是概括性约定“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劳动者放弃所有权利”,没有明确列明加班费的具体项目和金额,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存在未结算加班事实的,依然有权主张加班费。实践中,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的离职协议里的放弃条款都是概括性的,没有列明具体的权利项目和金额,甚至很多公司会让劳动者在离职当天仓促签字,不签字就不办理离职手续、不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这种情况下签署的放弃条款,法院会认定为无效。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