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怕劳动者自愿签署了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依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是法律对劳动者额外劳动付出的强制性保护,属于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中“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放弃加班费的协议本质上就是免除了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核心权利,完全符合该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