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如果饲养的是当地允许饲养的普通大型犬,并且已经严格按规定采取了安全措施,比如拴了符合标准长度的牵引绳、戴了嘴套、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遛狗,路人主动实施挑逗、殴打、拽尾巴、抢狗食等故意行为导致被咬伤的,这种情况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被侵权人故意”,饲养人可以免责。
第二种情况:如果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比如没拴绳、没戴嘴套、遛狗不牵绳,哪怕路人确实有故意逗狗的行为,饲养人也只能减轻责任,不能完全免责。
第三种情况:如果饲养的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哪怕路人是故意拿石头砸狗、主动殴打狗,饲养人也不能免责,甚至不能减轻责任,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没有规定任何免责或者减责事由,只要你养了禁养犬,不管什么原因咬了人,你都要承担全部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