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2020修订说明:旧版本规定中的表述是“有关单位或公民”,新规定改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
张国贵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2020修订说明:旧版本规定中的表述是“有关单位或公民”,新规定改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