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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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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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被执行的案外人财产之局部履行协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2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0次举报
2026-07-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2020修订说明:旧版本规定中的表述是“有关单位或公民”,新规定改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