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方在否定继子女继承权时,可从以下角度着力:
强调继子女在再婚时已成年或接近成年,有独立收入或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抚养基础不足;
指出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及探视的约定,突出“各自抚养子女、抚养费自理”条款,以支持继父母不再承担抚养责任;
通 通过证人证言及医疗费用、生活开支凭证,证明继父母实际由他人扶养,继子女未在经济或生活上提供主要扶助;
对于继子女提供的零星转账或形式性往来,强调金额少、时间短、临近纠纷等特点,主张不足以构成扶养关系。
张国贵律师
反对方在否定继子女继承权时,可从以下角度着力:
强调继子女在再婚时已成年或接近成年,有独立收入或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抚养基础不足;
指出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及探视的约定,突出“各自抚养子女、抚养费自理”条款,以支持继父母不再承担抚养责任;
通 通过证人证言及医疗费用、生活开支凭证,证明继父母实际由他人扶养,继子女未在经济或生活上提供主要扶助;
对于继子女提供的零星转账或形式性往来,强调金额少、时间短、临近纠纷等特点,主张不足以构成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