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子女主张对继父母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案件中,宜重点围绕以下方向组织证据:
证明未成年阶段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提交户口簿、学籍档案、单位分房材料、租赁合同等,佐证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居住;
证明继父母对继子女承担主要经济负担:包括工资交付记录、生活费、学费转账记录、购物小票等;
证明成年后对继父母的赡养:提供医疗费、赡养费支付凭证、陪护记录、证人证言
离婚或婚姻关系解除后仍保持扶养关系的,需特别证明解除后的共同生活与扶助事实,以突破“姻亲关系消灭即终止扶养关系”的推定。参见继子女通过档案、生活费用来源材料获认定形成扶养关系的做法。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