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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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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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未持续共同生活或扶养,继父母子女关系通常被视为终止,继子女不再具备继承权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次举报
2026-06-17


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如离婚协议约定各自抚养子女且未约定继续承担抚养或探视义务,继子女又未证明离婚后仍由继父母主要抚养或对继父母长期赡养,法院一般认定:姻亲关系的基础消失,继父母子女拟制血亲关系自然终止,继子女不再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无权主张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即便曾在未成年阶段有一定共同生活,只要离婚后未持续抚养/赡养,仍难以保持继承资格。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