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养关系是否必须“双向”才能产生相互继承权,是目前认定的关键分歧点,也是实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核心:
双向扶养型,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且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享有相互继承权| 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视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单向抚养型,仅继父母抚养了未成年继子女,但继子女成年后未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不享有相互继承权,继父母不能依据第1127条继承继子女遗产;但若继父母生活困难,可依据第1131条主张酌情分得遗产。
单向赡养型,仅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但继父母未对继子女进行抚养(如继子女成年后与继父母建立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权| 继子女不能依据第1127条继承继父母遗产;但可依据第1131条主张酌情分得遗产。
核心观点:越来越多的观点主张,只有双向扶养(即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且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才能形成完整的拟制血亲关系,从而相互享有法定继承权。对于单向履行义务的情形,应通过“遗产酌给制度”(《民法典》第1131条)给予适当补偿,而非直接赋予法定继承权,以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