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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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向扶养与双向扶养的权利区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次举报
2026-06-17


   关于扶养关系是否必须“双向”才能产生相互继承权,是目前认定的关键分歧点,也是实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核心:

    双向扶养型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且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享有相互继承权| 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视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单向抚养型仅继父母抚养了未成年继子女,但继子女成年后未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不享有相互继承权继父母不能依据第1127条继承继子女遗产;但若继父母生活困难,可依据第1131条主张酌情分得遗产。

    单向赡养型仅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但继父母未对继子女进行抚养(如继子女成年后与继父母建立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权| 继子女不能依据第1127条继承继父母遗产;但可依据第1131条主张酌情分得遗产

    核心观点:越来越多的观点主张,只有双向扶养(即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且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才能形成完整的拟制血亲关系,从而相互享有法定继承权。对于单向履行义务的情形,应通过遗产酌给制度”(《民法典》第1131条)给予适当补偿,而非直接赋予法定继承权,以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