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该规定确立了婚恋中的健康状况的告知义务,这是缔结婚姻关系的重要前提。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主要包括医学上认为影响婚姻缔结、影响配偶及子女健康的疾病,如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精神类重大疾病等。这些疾病直接影响婚姻关系的存续、家庭成员的幸福乃至后代子女的健康。在谈婚论嫁阶段,双方本着对彼此负责的态度,应主动告知自身健康状况,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
张国贵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该规定确立了婚恋中的健康状况的告知义务,这是缔结婚姻关系的重要前提。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主要包括医学上认为影响婚姻缔结、影响配偶及子女健康的疾病,如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精神类重大疾病等。这些疾病直接影响婚姻关系的存续、家庭成员的幸福乃至后代子女的健康。在谈婚论嫁阶段,双方本着对彼此负责的态度,应主动告知自身健康状况,这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