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书面异议的情形如下: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违法的;
(六)认为人民法院没有遵守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的;
(七)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认为人民法院在恢复执行后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执行行为异议的特殊情形:
1.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和解协议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异议;
2.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
3.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异议;
4.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以维持生活必需居住房屋而提出的异议;
5.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异议。
(十)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