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受《公司法》规范,其责任承担方式由《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即:“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首先是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是它与前两种主体最核心的区别。而在执行实务中,一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原则上只能执行公司财产,除非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或者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例外情况时,方能突破公司的法人独立性。独属于一人公司的执行路径为《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