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受《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范,其责任承担方式见该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也就是投资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执行中,若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以依照《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变更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可直接执行出资人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张国贵律师
个人独资企业受《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范,其责任承担方式见该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也就是投资人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执行中,若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以依照《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变更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可直接执行出资人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