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监护是义务或曰职责,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基于该职责派生出代理的权利、保护人身和财产、名誉等权利。
从监护这一基本性质出发,监护职责不能推诿或擅自变更,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选,除此之外,只有一种方式即《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以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要注意遗嘱的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尤其要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人预留份额,尽量使用自书形式,交妥善人保管并执行遗嘱。
除了父母可为未成年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以外,任何公民都不能为其他自然人指定监护人。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