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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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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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拆迁是选择现金补偿还是实物补偿?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次举报
2026-04-23


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部门必须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不能强行指定某一种方式。

  选择一:货币补偿。 即征收部门直接向被征收人支付一笔补偿款。这笔款项的总和应至少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通常计算6个月)以及应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优势是灵活自主,被征收人可以自由支配资金,另行购房或用于其他安排。

  选择二:房屋产权调换。 即征收部门用其他房屋(安置房)来置换被征收的房屋。这并非简单的“一换一”,而是需要进行差价结算。具体原则是: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然后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