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部门必须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不能强行指定某一种方式。
选择一:货币补偿。 即征收部门直接向被征收人支付一笔补偿款。这笔款项的总和应至少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通常计算6个月)以及应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优势是灵活自主,被征收人可以自由支配资金,另行购房或用于其他安排。
选择二:房屋产权调换。 即征收部门用其他房屋(安置房)来置换被征收的房屋。这并非简单的“一换一”,而是需要进行差价结算。具体原则是: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然后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