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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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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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能力鉴定应该更正或者撤销?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2月0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次举报
2026-02-02


1.原鉴定结论存在55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2.原鉴定结论遗漏《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有影响的受伤部位、伤病情的;

3.原鉴定结论记录的伤病情相关检查结果与再次鉴定检查结果不相符或原鉴定结论检查不准确的;

4.被鉴定人伤病情未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未满的;

5.严重影响鉴定结论公正准确的其他情形。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后及时对被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55号令第七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