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董事会未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
(二)股东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董事会未以公司名义及时进行书面催缴;
(三)董事会违背公司利益作出股东失权或者不失权的决议;
(四)股东失权后,公司将失权后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转让价格低于认缴出资;
(五)董事在核查、催缴与处理失权股权过程中违反忠实勤勉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其他情形。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公司债权人以董事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请求该董事在对公司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其到期未实现的债权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律、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