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农民工班组,通常是由一名班组长带领若干农民工组成,承接建筑工程中的部分施工任务,如木工、钢筋、砌筑等分项工程。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其雇佣的农民工(班组)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农民工(班组)仅提供单纯的劳务,难以被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认定实际施工人主体地位,应按以下标准掌握: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或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之间存在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施工合同关系;该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实际施工人实际进行了工程施工;实际施工人在本工程项目施工中自负盈亏。实际施工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