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鉴于作为被告的数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该法定代表人在各个公司中的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在向被告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仅送达至其中一个公司,并通过该公司向同为被告的其他公司转交或者留置送达的,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不会造成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损害,因此不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张国贵律师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鉴于作为被告的数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该法定代表人在各个公司中的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在向被告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仅送达至其中一个公司,并通过该公司向同为被告的其他公司转交或者留置送达的,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不会造成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损害,因此不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