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时,是有相应救济途径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并不停止强制医疗的执行,这主要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考虑。因为若在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可能会使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重新回归社会,从而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
在申请复议过程中,证据至关重要。申请人应尽可能收集能够支持自己观点的各类证据。比如,若认为精神病人不具备强制医疗条件,可提供近期精神病人状态良好、未表现出暴力倾向且生活能够自理的相关视频资料、证人证言,或者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与原鉴定结论不同的诊断报告等。若质疑鉴定程序违法,可收集鉴定机构资质存疑、鉴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证据。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