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并非可以随意使用。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虽然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毫无限制地 “任性而为”。个人信息即便已经公开,其所有者对该信息依然享有一定的控制权。当个人明确拒绝他人对其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尊重这种拒绝,非因法定事由不得继续处理该信息。
合理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处理目的应具有正当性,使用行为不应给个人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处理方式不应超出必要限度,对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简单的整理、引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目的,通常是被允许的。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