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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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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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年假过期作废” 规定是违法的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9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620次举报
2025-07-29


一般而言,“职工年假过期作废” 规定不合法。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具体年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而定,已满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 。并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还能跨1 个年度安排。公司单方面规定 “职工年假过期作废”,实际上免除了自身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排除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如果公司规定的 “年假过期作废” 针对的是在法定年休假之外额外给予职工的年假,对于这部分额外年假,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逾期未休则作废,且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可。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