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职工年假过期作废” 规定不合法。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具体年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而定,已满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 。并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还能跨1 个年度安排。公司单方面规定 “职工年假过期作废”,实际上免除了自身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排除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如果公司规定的 “年假过期作废” 针对的是在法定年休假之外额外给予职工的年假,对于这部分额外年假,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逾期未休则作废,且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可。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