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处于上市公司的关键管理和监督岗位,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张国贵律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处于上市公司的关键管理和监督岗位,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背信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财产上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