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在借名购房中,借名人委托出名人以出名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办理购房相关手续并将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符合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特征。
我国严格区分合同关系与物权归属。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借名购房协议就是这样一种合同关系,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约定在合同层面是有效的,但这并不直接决定房屋物权的归属。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所以,借名购房协议中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因违反物权登记生效这一强行法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