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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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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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中存在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时,谁还款?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4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38次举报
2025-07-04


首先,根据 “合同相对性” 原则,借款合同通常只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是名义借款人,那么名义借款人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其承担了还款责任后,在一定条件下是享有向实际用款人追偿的权利的。如果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之间存在书面协议,约定了借款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还款责任的分担,那么名义借款人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可以依据该协议向实际用款人追偿。

  如果名义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道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并且各方都认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并非名义借款人,那么这种情况下,实际借款人可能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实际借款人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构成 “债务加入”。即实际借款人主动加入到原有的债务关系中,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