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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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支付。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9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50次举报
2025-06-29


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靖远昌泰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118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一建)与上诉人靖远昌泰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泰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3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51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四)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如何认定的问题。

因甘肃一建与昌泰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自然无效,一审法院认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无不当。甘肃一建认为利息支付标准不当,应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计算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昌泰源公司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关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自然也无效,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应按双方过错大小分担。

本院认为,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发包人也应随应付工程款一并支付给承包人,不适用过错赔偿责任原则,因此昌泰源公司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