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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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字入职,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6月28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54次举报
2025-06-28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如实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身份为该职工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受到伤害被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等依法申请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有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并非构成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的充分条件。若职工冒用他人身份的主观目的仅是入职,而非入职后制造或伪造工伤事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则不属于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虽然存在名不符实的情况,但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用工的过程存在对应性、唯一性,亦不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身份为该职工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有关部门对相关参保信息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同意办理,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下,职工受到伤害被依法认定工伤后,社会保险部门应依法核发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根据责任法定原则的要求,违法行为发生后,法律责任的产生、确定和追究必须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冒用他人身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结合行为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因素,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认定。比如,用人单位可向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赔偿给单位造成损失。被冒用人亦可主张赔偿身份被冒用造成的损失。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