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比如某公司股东为了抽逃出资,指使财务人员篡改账目,把公司的亏损记录成盈利,然后按照虚假的盈利情况进行分红,股东借此将大量资金转出公司。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像有股东与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把公司资金以“借款”名义转给该公司,实则是抽逃出资。
还有的案例中,股东虚构与关联公司之间合同违约等事由,让公司支付所谓高额“违约金”,实现出资抽逃。
3)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
股东把公司优质资产以极低价格卖给自己关联企业,或者让公司以高价购买关联方劣质资产,通过这种不公平关联交易,把公司资产转出去,达到抽逃出资目的。
例如,股东让公司以高于市场价数倍的价格向其关联企业购买一批普通设备,公司资金大量流失。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行为:
有的股东在公司验资完成后,马上以各种借口把出资资金从公司账户转出,甚至有的直接以过桥资金完成实缴。
公司账户资金迅速缩水,后续经营缺少资金支持,这就是典型的验资后抽逃资金行为。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