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简称“掩隐罪”)均属下游犯罪,但二者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截然不同。关键区分点:
1、上游犯罪范围。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则是除此之外的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所有犯罪。
2、主观明知程度。洗钱罪的明知要求行为人确知或应当知道自己所掩饰、隐瞒的是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只要求对赃物的性质有所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具体明知是何种犯罪所得的赃物。
3、行为本质差异。洗钱罪要求“切断赃款与犯罪的关联性”,典型手段包括:提供资金账户、跨境转移资产、虚假交易等方式。掩隐罪则侧重“物理隐匿”,如藏匿现金、代销赃车等。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