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从功能、性质、运行看,新职伤保障与工伤保险功能相似、属性相同、运行相似,赔偿项目的组成内容相似,二者处于广义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体系中,故以既往处理涉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关系的审理思路类比,具有可行性。
其二,从请求权基础看,现行新职伤保障的直接规范依据是人社部等和各地发布的新职伤保障试点规定以及相关规定指引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宏观上处于社会保障法领域,而当事人诉请侵权损害赔偿则主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性质上属于民法领域。二者系独立的复数请求权,赔偿权利人可以分别独立主张。
其三,从具体赔偿项目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新职伤保障项下的赔偿项目,残疾赔偿金是侵权损害赔偿项下的赔偿项目,二者均属于涉及身体、健康、生命权益等受到损害无法用金钱衡量的赔偿项目,不能以受害人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减轻或者免除第三人应承担的残疾赔偿金。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