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软件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利还要看该内容是否融入了用户的“独创性思维”。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当前关于软件生成内容著作权归属的初步共识是:输入简单、平庸的提示词所输出的生成物不构成作品。若向电脑软件系统输入相对复杂、体现一定创意的提示词,并通过不断修改后输出的内容,就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受到版权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在电脑软件生成物保护方面暂无明确规定,电脑软件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软件技术的开发者还是实际使用者尚存在争议。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