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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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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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的时间要件?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5月04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95次举报
2025-05-04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若在继承开始前提出的,需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重新确认。若继承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或处置遗产,嗣后又放弃继承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若在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比如,声明放弃却实际占有遗产:在(2024)云06民终1268号案件中,法院认定,继承人虽在诉讼中声明放弃继承,但被继承人的遗产仍由继承人实际占有、管理和控制,继承人并未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之规定,将无人继承又无人遗赠的遗产依法移交给有关国家机关或集体组织接管,故其作为遗产管理人,负有以遗产清偿债务的义务,应当在其所继承的遗产限额内偿还债务。

又如,声明放弃但已处置部分遗产:在(2024)宁02民终23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继承人虽声明放弃继承,但被继承人的遗产一直置于其控制之下,且继承人还在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故其放弃遗产的声明不发生效力。继承人应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对于遗产实际价值在本案中无法确定,可在执行中一并解决。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