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的规定,本案沈阳中院于2024年4月16日划拨、提取沈阳某某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故沈阳中院以2024年4月16日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截止时间,
张国贵律师
根据《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的规定,本案沈阳中院于2024年4月16日划拨、提取沈阳某某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故沈阳中院以2024年4月16日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