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合同不具有确认物权变动的效力,借名人如果要实现权利,只能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而非确权纠纷,因此取得的要求出名人交付房屋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不具有物权确认的效力。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原则,根据《九民纪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于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有效合同(如买卖合同),判令向案外人交付标的物的,其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不能排除执行。
而关于借名买房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情形,法院认为,借名买房合同非通常意义上的买卖合同,难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所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
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总是有风险的,难保就会被处分了,及时起诉将房产变更回自己名下才是最稳妥的,而且起诉时还应及时申请对财产进行保全。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