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明知"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直接明知内容虚假;二是应当知道内容可能虚假但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对于客户提出的"调整数据"要求,如果这种调整会导致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而会计师仍予以配合,则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犯罪故意。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