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在起诉前自行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诉讼中保险公司往往以“旧伤复发”“鉴定标准不符”“受害人单方鉴定影响了其选择权、知情权行使”等理由质疑鉴定结论,对鉴定结果不认可,造成多次鉴定、多次开庭,无形中审理周期被迫延长,存在滥用诉权,浪费审判资源的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9条规定,仅当原鉴定机构资质不足、程序违法或证据充分时,方可申请重新鉴定。保险公司若主张伤情不实、要求重新鉴定,则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张国贵律师
受害人在起诉前自行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诉讼中保险公司往往以“旧伤复发”“鉴定标准不符”“受害人单方鉴定影响了其选择权、知情权行使”等理由质疑鉴定结论,对鉴定结果不认可,造成多次鉴定、多次开庭,无形中审理周期被迫延长,存在滥用诉权,浪费审判资源的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9条规定,仅当原鉴定机构资质不足、程序违法或证据充分时,方可申请重新鉴定。保险公司若主张伤情不实、要求重新鉴定,则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