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瑕疵股权转让,转让方与受让方对瑕疵股权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这里追加瑕疵股权原股东责任的范围也是以“未依法出资”的部分承担责任。
张国贵律师
《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瑕疵股权转让,转让方与受让方对瑕疵股权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这里追加瑕疵股权原股东责任的范围也是以“未依法出资”的部分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