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顾名思义是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但在大多数家庭中,这些财产不仅仅是花在夫妻二人身上的,也会用于子女和老人的开支。在处理这类"家庭事务"时,往往由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单独作出决定并实施,这种情况在子女相关支出上尤为常见。
其实对于一般的家庭日常事务,夫妻一方可以行使家事代理权,不需要专门征求另一方意见即可实施。但是对于一些超出日常生活范畴的支出,是需要征得配偶同意才能实施的。
《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在上述四个案例中,虽然夫妻一方为子女支付留学费用、交易房屋、购房购车出资、购买保险等行为形式各异,但均存在两个共同特征:一是未经配偶同意,二是超出日常生活事务范畴,最终都被法院判决向配偶返还全部或部分款项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