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股东失权的适用程序如下:
(1)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公司成立后,经董事会核查发现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以公司的名义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书面催缴书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也可以长于60日,具体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董事会决议。宽限期届满后,股东仍未足额缴纳出资,董事会决议认为应当剥夺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的,应当作出失权决议。董事会在表决股东失权时,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董事会作出失权决议,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整体利益、失权是否会对公司造成损害等因素。
(3)公司发出失权通知。董事会的失权决议作出后,应当以公司的名义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失权通知的形式限于书面,包括纸质书面和股东可以确认收悉的其他书面形式。
(4)股东失权。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发出之日即为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股权之日,股东不能再行使其相应的股东权利。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