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不利于己的实体事实作出的承认。所谓“不利事实“应当从是否可能会导致自认人败诉的角度予以理解,即自认人承认的事实可能导致自认人败诉的,则构成不利事实。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当事人自认的实体事实,法院应当直接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无法定情形不能作出与自认的实体事实相反的认定。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属于影响法官心证的因素,而非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定事由。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