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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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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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查封第三人名下财产?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2月07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13次举报
2025-02-07


第一,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

第二,第三人依法占有或为被执行人利益占有的财产。

第三,合同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财产。

第四,财产虽然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有证据证实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共有或实际为被执行人所有的。

典型的就是登记在被执行人子女名下的财产。

需要注意被执行人为子女购买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法院通常是不可以直接执行的。但如果债务发生在前,购买房屋在后,申请执行人则可以通过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撤销赠与。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应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并申请采取执行措施。

第五,倘若第三人已经支付了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财产,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且第三人对此有过错,法院可以查封该财产。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