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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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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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拒绝房屋登记,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是否可以免除?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2月06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594次举报
2025-02-06


司法实践中,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中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系其为银行提供的在按揭贷款发生后、房屋抵押权设立前的债权风险担保;而房屋抵押权担保系购房人即借款人为银行提供的就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担保,故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与房屋抵押担保互为继承、而非并存关系。

若银行已就抵押房屋办理预告抵押登记,开发商亦就案涉房屋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但因购房者自身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预告抵押登记仍处于有效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银行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实际取得房屋的抵押优先受偿权,故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责任应予免除。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