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即当事人办理了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结婚登记手续;还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如前一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婚姻是事实婚姻,或者前一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婚姻是登记婚姻,或者前后婚姻都是事实婚姻等情形。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主要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往上还包括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更上的长辈,往下包括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更下的晚辈。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既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如叔叔与侄女、伯伯与侄女、姑姑与侄子、舅舅与外甥女、姨妈与外甥等。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包括堂兄、堂弟、堂姐、堂妹以及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3.未到法定婚龄
主要指男性未达二十二周岁,女性未达二十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