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人民法院最终决定驳回原告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
非婚生子女法律规定:
平等的权利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抚养与赡养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非婚生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