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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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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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次举报


如股东已经在自己未出资或是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债权人无法再要求股东承担该责任。

·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