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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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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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1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8次举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重婚是指在一夫一妻制下,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的认定并不以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未予列举的其他行为构成重大过错情形。通说认为,此种过错必须达到重大的程度,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具有相当性。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