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重婚是指在一夫一妻制下,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的认定并不以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未予列举的其他行为构成重大过错情形。通说认为,此种过错必须达到重大的程度,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具有相当性。